視頻解讀:宜君縣政府網站政府信息發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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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綜合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相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宜君縣政府網站政府信息發布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宜君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宜君縣政府網站政府信息發布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網站作用,規范政府信息(以下簡稱信息)采集、審核、發布機制,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府網站是指宜君縣人民政府在互聯網上開辦的網站。
第三條 縣政府辦公室是政府網站的主管單位。
第四條 宜君縣政府網站信息發布工作依據本規定管理。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是指在政府網站上對外發布的文字、圖片、數據、音頻、視頻、鏈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六條 政府網站發布信息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信息發布
第七條 政府網站各類信息的采集、加工、傳輸、發布,堅持“誰發布、誰負責”原則。
第八條 縣政府辦公室依據《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信息內容建設的通知》(銅政辦發〔2015〕16號),按照管理權限做好縣政府門戶網站內容保障工作。
第九條 政府網站不得鏈接商業網站,不得刊登商業廣告或鏈接商業廣告頁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潛在版權糾紛或爭議的文檔、圖片、視頻。
第十條 政府網站要制訂和完善信息發布的內容清單,明確日常發布、定期發布和即時發布的類別、時限及主體,根據信息的不同內容性質分級分類處理,選擇信息發布途徑和方式,把握好信息發布的基調、傾向、角度。各單位要嚴格落實“三審三?!敝贫?,按照縣政府門戶網站信息發布的格式、方式、發布時限,做好信息的采編、審核和發布,保證信息內容合法、完整、準確。
第十一條 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信息,應嚴格信息發布審核審批,未經審批的信息不得上網發布。審核程序:
(一)各單位在縣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的信息,要認真審核把關,并經分管同志審批后方可發布;
(二)重大突發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發布時,須經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后方可發布,必要時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 向縣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信息后,紙質版(簽字蓋章)信息上報縣網站信息員群留存備案。網站管理員負責對信息審核、審批檔案資料進行接收、登記、歸檔。
第十三條 政府網站信息審核內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三)是否符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
(四)是否會給其他單位、個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符合我縣的宣傳和發展情況;
(六)對外公開發布是否適宜;
(七)是否屬敏感性問題;
(八)是否包含公民身份證、詳細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個人隱私信息;
(九)信息中的統計數據是否準確;
(十)其他一些需要根據情況把握的信息。
第十四條 政府網站要對發布的信息和數據進行科學分類、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權威。對重大突發事件,通過政府網站發布信息時必須按程序審批,內容客觀真實,并根據事件發展和工作處置進展及時發布動態信息。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邀請相關業務部門作出權威、正面的回應,闡明政策,解疑釋惑。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政府網站進行運營維護,并承擔網站的建設規范、組織保障、健康發展、安全管理等職責。
第十六條 縣政府辦公室要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編輯、審核、發布機制,明確政府網站分管領導和網站管理員職責。
第十七條 縣政府辦公室要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政府網站的日常監測。
第十八條 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政府網站“無法訪問、空白欄目、信息更新不及時、功能鏈接不可用、互動回應不及時、服務信息不實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各單位因機構調整、人事變動等原因而導致相關單位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備案并更新相關信息。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縣政府辦公室每季度對政府網站進行檢查,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單位進行通報并責令立即整改。對不及時整改的,約談主要負責同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網站發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發布虛假信息、錯誤信息或發布信息與事實真相出現重大差異,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不按要求及時發布信息,欄目不更新,經督辦仍不及時改正的;
(三)未履行審核程序擅自發布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失密、泄密的;
(四)散布謠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信息發布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發布的信息出現錯誤、泄密或研判不到位引發輿情等情況,按照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在全縣范圍內進行通報,責令立即改正;
(二)情節較重的,約談涉事分管同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向縣政府作出檢查;
(三)情節嚴重的,約談涉事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向縣政府作出檢查;
(四)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宜君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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